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3162-1号
原告:甄友谊,男,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孙海波,男,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霍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霍建,男,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友谊与被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友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的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唐山市丰润区辉运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甄友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的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淑珍
书记员 齐雁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