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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62-1号

甄友谊与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甄友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3162-1号

原告:甄友谊,男,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孙海波,男,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霍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霍建,男,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友谊与被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友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的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唐山市丰润区辉运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甄友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海波、唐山市丰润区永兴泰商贸有限公司、霍建的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淑珍

书记员  齐雁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