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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420号

郑某某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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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家住高安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家住高安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志云,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志云、郑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一起到高安德亿电影院看电影时,看到电影院一楼大厅内有一个黄金樟木制根雕茶几摆放在进门左侧的角落没人管,2015年5月2日上午,郑某某和林某某再次来到德亿电影院看电影,发现黄金樟木制根雕茶几仍摆放在原处,郑某某和林某某商定将该茶几搬到其在高安市某名城的公司自己使用,郑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郑某某甲,让郑某某甲找来三名拉大板车的搬运工,郑���某与搬运工谈好运费后,由林某某、郑某某甲等五人将根雕茶几搬至大板车上,再由三名搬运工用大板车拖至高安市某名城售楼部。根雕茶几系受害人刘某庆所有,经鉴定价值1万5千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根雕茶几估价过高。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一起到高安德亿电影院看电影时,看到电影院一楼大厅内有一个黄金樟木制根雕茶几摆放在进门左侧的角落没人管,2015年5月2日上午,郑某某和林某某再次来到德亿电影院看电影,发现黄金樟木制根雕茶几仍摆放在原处,郑某某和林某某商定将该茶几搬到其在高安市某名城的公司自己使用,郑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郑某某甲,让郑某某甲找来三名拉大板车的搬运工,郑某某与搬运工谈好运费后,由林某某、郑某某甲等五人将根雕茶几搬至大板车上,再由三名搬运工用大板车拖至高安市某名城售楼部。根雕茶几系受害人刘某庆所有。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退缴了所盗的黄金樟木制根雕茶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以估价过高为由,申请对根雕茶几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12月11日,本院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对所盗根雕茶几进行重新鉴定,同月30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定,所盗黄金樟木制根雕茶几价值为人民币4788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5年年初,我和老婆罗娜、林某某一起去德亿影院看电影,看到在德亿电影院楼下大厅内有一个木头茶几,这茶几上面有很多灰,我就想要是搬回去自己用也不错,这次我没多想就去看电影了,之后一段时间,我多次去看电影,都看到那茶几摆在那没人管,都会有把茶几搬回去的想法,这想法我和林某某讲过。到2015年5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我和老婆罗某娜、林某某一起到德亿影院准备买票看电影,看到那茶几还是放在原地没人管,我就和林某某说拖回去到公司售楼部里去用,林某某说行,于是我就打电话叫来了郑某某甲,和郑某某甲说了这茶几半年来一直放在这里没人管,要郑某某甲叫搬运工来搬回公司用,郑某某甲就叫了一个搬运工来,但因为四人还是搬不起这茶几,那搬运工就又叫来了二个搬运工,我们就一起将茶几搬上了大板车,搬运工将茶几拖到我公司放好后,我付了运费240元给三个搬运工。(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供认了2015年过年正月初,我和郑某某去高安德亿电影院看电影,看到德亿门口一个卖监控的商店门边上的角落里放了一个黄色的根雕茶几。2015年5月2日上午9点多钟,我和郑某某去德亿电影院看电影,看到这茶几还在那里,郑某某就说这茶几怎么还在这,就说搬回去,我也同意了,郑某某就打电话叫郑某某甲过来了,郑某某甲到后郑某某指着茶几对郑某某甲说这个茶几放在这里大半年没人管,要郑某某甲叫几个人来拖回去,郑某某甲就叫了一个拖板车的人来,但搬不动,就要拖板车的人再叫二个人来,拖板车的就叫了二个人来,然后五个人将这茶几搬上板车,运到公司,郑某某付了240元运费。(3)被告人郑某某甲供述,供认了2015年5月2日上午8、9时左右,我接到郑某某电话要我去德亿电影院门口,我就骑电动车过去,我到后郑某某和林某某就指着进电影院门口的角落里一张木头根雕茶几说:这茶几放在这大半年了没有人要,你帮叫个板车来拖回某名城泡茶用。我看到根雕茶几有个脚开叉了,要郑某某别搬,郑某某说搬回去自己泡茶喝。于是我就去叫了一个大板车搬运工过来,郑某某和搬运工谈好价钱是120元,后我和林某某、搬运工三人搬不动这茶几,就叫搬运工再叫了二个人来,然后五人共同将茶几搬上车,由搬运工拖回某名城了。(4)受害人刘某庆陈述,陈述了我是在德亿电影院旁边的二楼店面卖皇朝家俱,2014年我在越南花13000元买了一个黄金樟��雕茶几,本想搬到店里自用或卖掉,但因茶几太大,上楼的楼梯太小,不好搬上楼,茶几就一直放在德亿电影院大门边了,后来又搬了店面,我就嘱咐了那里的保安平时帮我照看下,一放就是一年多。最近有个樟树老板想买我的根雕茶几,这几天我会时不时地去看下,结果今天上午11时左右,我发现根雕茶几不见了,经查视频,是五个男人用大板车偷走了,所以我来报案。(5)证人孟某艳证言,证实了2015年5月2日上午,有个穿蓝色T恤偏胖的男子在这看了下放在我店旁边的一个根雕茶几,之后就来了一个大板车和三个推大板车的人,另外有二个人,共五个人将这茶几搬走了。我店是4月开的,我店开张时这茶几就放在这,我不知道这是谁的,他们也没问我,我以为是他们自己的,所以我看到他们搬茶几也没说什么。(6)证人吴某意证言,证实了��在德亿做安保工作,2014年10月我上班时,看到商场北边通道的门口里面放有一个根雕茶几,当时商场北边只有刘某庆一人卖家俱,我就问刘某庆茶几是他的吗,他说是,我问他为什么不搬到他店里,他说茶几太大,楼梯口过不去,所以就放在这里,他要我平时上班时注意看一下,我同意了。2015年5月3日我上班时没看到茶几,我就打电话问刘某庆是不是他搬走了,刘某庆说被人偷了。(7)证人肖某亮证言,证实了我是板车拖运工,平时在市财政局门前等活,2015年5月2日上午9点多钟,肖某生叫我去德亿商场,说罗某太接了个活一个人搬不动,于是我和肖某生就一起过去德亿,看到罗某太在那里,还有三个要搬东西的老板在,然后我们几个人一起将一个根雕搬到板车上拖去高安瑞阳大道某名城,我和肖某生各得了60元报酬,罗某太得了120元。(8)证人罗某太证言,证实了我是板车拖运工,平时在市财政局门前等活,2015年5月2日上午9点多钟,有一个年轻人叫我去德亿商场拉桌子,我就去了,到后与老板谈好价钱120元,后一个人搬不动,于是我就要肖某生再叫一个人到德亿来拉货,过了二十多分钟,肖某生和肖某亮到了,然后我们五个人一起将一个根雕茶几搬到板车上拖去高安瑞阳大道高家墙下旁边的一个小区,我得了120元报酬,肖某亮和肖某生各得了60元。(9)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5)资鉴字第15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盗根雕茶几价值人民币4788元。(10)谅解书,证实了受害人刘某庆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有现场相片、指认现场笔录、相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同步录音录像���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甲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甲自愿认罪且退缴了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对被告人郑某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

三、被告人郑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莉

人民陪审员  陈芳联

人民陪审员  冯 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