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55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被执行人浙江瑞思达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5838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25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瑞思达织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瑞思达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瑞思达织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瑞思达织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5×××64的存款人民币9998027.6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