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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066号

王廷治与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王廷治;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治,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立新。上述当事人之间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9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剩余货款、保证金及仲裁费用人民币66,936.44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经营地本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仓储地本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1525弄。本院经过走访获悉,被执行人已搬离原经营地,目前该物业由琅思贸易承租,该公司称其于2015年9月入驻,入驻时该物业已腾空。被执行人仓储地为侨进工业园,园区内有数家从事服装加工的企业,本院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此外,申请人无其他线索。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本案生效裁决书的行为,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威慑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沪仲案字第0901号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