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执第443号

吴兆民申请执行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兆民,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吴兆民被执行人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兆民申请执行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4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