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建鑫施工装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原告唐山建鑫施工装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康勃勃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