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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49-1号

天津市嘉海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嘉海木业有限公司,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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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开发区双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超,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工业园区410号。法定代表人葛永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236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银行存款329745元。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银行账号:02×××0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