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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199号

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审 判 员  李振河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