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7624号

梁艺贤与吴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艺贤,吴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24号原告梁艺贤,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泽栋,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梁艺贤与被告吴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廖碧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艺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艺贤诉称:被告吴泽栋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由被告吴泽栋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吴泽栋偿还原告梁艺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吴泽栋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审查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吴泽栋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梁艺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借款条本人因为开茶叶店缺乏资金,今向梁艺贤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借款人:吴泽栋,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1105XXXX联系地址:龙凤都城潘田小区12幢202室2015年2月18日”。借款后,被告吴泽栋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告作为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请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泽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艺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泽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碧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