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建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4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