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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549号

张翠珍与刘桂萍、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翠珍,刘桂萍,孙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张翠珍,女,41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桂萍,女,5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海,男,51岁,汉族,农民,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平庄村二组有房屋拆迁补偿,平庄村与孙海签有房屋互换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海、刘桂萍在平庄村售楼处的四处房产、两个商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鸿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