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97号
原告:周宜盛,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张必胜,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吴艳荣,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周宜盛与被告张必胜、吴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周宜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必胜未按时参加调解,周宜盛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宜盛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宜盛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