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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97号

周宜盛与张必胜、吴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宜盛,张必胜,吴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97号

原告:周宜盛,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张必胜,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吴艳荣,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周宜盛与被告张必胜、吴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周宜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必胜未按时参加调解,周宜盛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宜盛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宜盛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