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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553号

(2012)莱阳执字第15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阳市沐浴店镇鹤山后村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553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莱阳市沐浴店镇鹤山后村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执字第1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高飞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  胜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