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
负责人:余立新,行长。
被告:戴培培,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吴礼纯,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朱董发,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与被告戴培培、吴礼纯、朱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