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349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林爱卿、牛彦发、XX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执字第2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 �界
审判员 高飞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 胜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