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98号
原告:张兴华,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5年7月29日生,学生,住址,系原告张兴华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成楼。
被告:熊书绍,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朝辉,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兴华、张某某与被告熊书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兴华、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熊书绍未按时到庭参加调解,张兴华、张某某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张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华、张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