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86-2号
申请人:朱以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俞传兴,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胡金生,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
被执行人:俞传红,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朱以明与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再审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名下财产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