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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86-2号

朱以明与俞传兴、胡金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以明,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86-2号

申请人:朱以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俞传兴,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胡金生,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

被执行人:俞传红,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朱以明与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再审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俞传兴、胡金生、俞传红名下财产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