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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铁民初字第488号

张敏华与罗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0-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敏华;罗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铁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张敏华,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江海,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系原告妹夫。被告罗毅,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代理人罗伟,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系被告堂兄。

原告张敏华诉被告罗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海、被告罗毅的委托代理人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敏华诉称,2002年原告将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门面出租给被告经营。2014年7月,云岩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征收,被告交纳了2015年4月10日至5月10日房租后便不再交纳房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门面返还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门面;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4500元(2015年5月6日至11月6日,每月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毅辩称,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也同意支付六个月房租。现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因房屋面临拆迁,被告应享有搬迁奖励。

经审理查明: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门面房权登记在张泽法名下,张泽法及其配偶相继去世后,该门面共同继承人一致同意由原告张敏华独自继承。2002年开始,原告将该门面分隔成两间,把其中一间出租给被告经营,约定租金为3000元/月。2014年云岩区人民政府发布《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云岩区公园路2、3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拟对该门面进行征收。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期间原告通知被告该门面不能继续出租,欲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收回门面。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交纳至5月10日房租后便未再交纳,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收条、房产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公证书、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建立租赁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该租赁合同关系视为不定期租赁。该门面产权人为张泽法,但其已过世,原告因继承取得物权,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对云岩区公园路2、3号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出租给被告的门面处在政府征收红线范围内,属被征收的对象。原告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由于涉案门面征收后将被拆除,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已成就,原告基于政府征收原因,请求被告搬离门面并支付拖欠的房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房屋为3000元/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房租为3500元/月与约定不符,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其应享有搬迁奖励,因其未提出独立诉请,本院不予评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门面腾空并归还原告张敏华;

二、被告罗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敏华支付2015年5月至11月的房租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依法减半收取207元,原告张敏华承担55元,被告罗毅承担15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敏华已预付,由被告罗毅在履行支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敏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民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宇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