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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2号

蒋发兰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水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农业)
当事人
蒋发兰;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2号原告蒋发兰,女,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62-2。法定代表人傅国义,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主任。

原告蒋发兰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发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蒋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发兰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蒋发兰。

审 判 长  张玉晶

人民陪审员  谭 洁

人民陪审员  郭 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