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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初字第800-1号

冯爱非与翟巧、孟迎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爱非;翟巧;孟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800-1号

申请执行人:冯爱非,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5日,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翟巧,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9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孟迎欣,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2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冯爱非申请被执行人翟巧、孟迎欣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翟巧单独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劳动路西段北侧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16241号的房屋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彭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