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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349号

(2010)莱阳执字第3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合、盖翠莲,王京新、王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合、盖翠莲

被执行人:王京新、王福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378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执字第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高飞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