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江,男。申请被执行人古贵俊,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陈远江申请执行古贵俊合同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19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赔偿义务,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古贵俊12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兴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