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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853号

李景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自立、房保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景霞,房自立,房保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853号申请人李景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房自立,男,汉族。被执行人房保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自立、房保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自立、房保魁名下财产1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