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财保15号申请人李素杰,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焦国红(系原告李素杰之夫),男,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澎湃,男,年龄不详,司机,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洪勇,男,年龄不详,现住赤峰市。
申请人李素杰因被申请人王澎湃、李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未予赔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澎湃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李洪勇的×××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扣押价值控制在20000元内。申请人李素杰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澎湃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李洪勇的×××号货车予以查封、扣押;
二、将申请人李素杰提供的担保现金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华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