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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财保15号

李素杰与王澎湃、李洪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素杰;王澎湃;李洪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财保15号申请人李素杰,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焦国红(系原告李素杰之夫),男,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澎湃,男,年龄不详,司机,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洪勇,男,年龄不详,现住赤峰市。

申请人李素杰因被申请人王澎湃、李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未予赔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澎湃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李洪勇的×××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扣押价值控制在20000元内。申请人李素杰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澎湃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李洪勇的×××号货车予以查封、扣押;

二、将申请人李素杰提供的担保现金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华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