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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3号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职员。被执行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文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革,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晓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吴文革妻子。被执行人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歙县桂林镇吴川村(歙国用(2006)字第116号)、歙县富堨镇徐村(歙国用(2008)字第21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被执行人吴文革所有的座落于歙县徽城镇大华新村(房权证歙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汪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