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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307号

农业银行金塔支行与李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李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法定代表人康平东。被执行人李长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生之妻闫会萍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塔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长生之妻闫会萍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塔支行的账户内存款689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