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法定代表人康平东。被执行人李长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生之妻闫会萍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塔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长生之妻闫会萍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塔支行的账户内存款689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