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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182号

郑伟与侍天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伟,侍天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182号原告郑伟。委托代理人郭兴新。被告侍天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侍天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对被告侍天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凤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