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182号原告郑伟。委托代理人郭兴新。被告侍天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侍天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对被告侍天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凤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