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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45-1号

刘占华与开鲁县麦新镇好力歹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占华,开鲁县麦新镇好力歹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华,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麦新镇好力歹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彦军,系村主任。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开鲁县麦新镇好力歹村村民委员会在开鲁县麦新镇农业站的转移支付款20000.00元;

二、冻结期间6个月,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冻结期间不许向任何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丛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