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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503-1号

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503-1号申请人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洪玉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周雨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