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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379号

徐凤英与杨巧红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凤英,杨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徐凤英。被执行人杨巧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凤英与被执行人杨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巧红向原告徐凤英归还借款本金304686元,并按照1.87%的月利率标准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已支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徐凤英负担908元,被告杨巧红负担654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巧红与申请执行人徐凤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执行人徐凤英与后官寨镇北庄队安置小区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被执行人杨巧红于2016年1月至3月份,每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凤英现金10000元;2016年4月份以后每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2000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徐凤英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巧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凤英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审判员 王丽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