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870号原告杜某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某某街道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被告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某某街道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杜某某承担80元,退费80元。
代理
审判员 康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