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号原告李海,农民。被告周东东,出生日期不详,农民。被告周山山,出生日期不详,农民。被告周永全,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周东东、周山山、周永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海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宏海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