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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号

李海与周东东、周山山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周东东,周山山,周永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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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号原告李海,农民。被告周东东,出生日期不详,农民。被告周山山,出生日期不详,农民。被告周永全,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周东东、周山山、周永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海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宏海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