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886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标。委托代理人肖玉宝、方梅珍。被告苏君红。被告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君红、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君红、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