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6日生。
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金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