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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6日生。

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金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