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陈洛雷,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寿芳,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251部队。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号。
负责人:马洪昌,该部队部队长。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林,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洛雷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251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洛雷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洛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37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何玉琼
审判员 李 吉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小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