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号原告邓永顺。委托代理人周名扬,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宝宁。被告刘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秦佃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顺与被告于宝宁、刘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宝宁、刘君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宝宁、刘君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