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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法执字第717-3号

姜海波与姜玉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波,姜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法执字第717-3号申请人姜海波,男,39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姜玉清,男,56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姜玉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平庄支行的工资卡内的存款65000.00元,此款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