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初字第8303号 原告陶松海,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6048797-X。 法定代表人陶松林,职务村主任。 原告陶松海诉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松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被告经村民代表投票选定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村楼房启动阶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来后,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前往审计部门提取审计报告。此时,原告垫付了全部审计费用共计25万元。此款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故与2015年11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25万元审计费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7月16日,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向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递交申请一份,载明:“园区党工委、管委:针对我村楼房问题,村两委、村民代表先后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楼房进入启动阶段进行审计,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民有一个明确的满意答复。”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及支部委员会在申请上盖章确认。2012年8月29日,该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选举审计单位并出具东付店村新民居楼房审计单位选举结果报告单一份,载明:“临港物流园区选举领导小组:我村共有村民代表23名,于2012年8月29日召开选举大会。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代表16名,共发出选票16张,收回选票16张;其中无效票0张、弃权票2张。选举结果:当选单位为:当选单位得票数为14张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各选举人及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均在报告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013年1月15日,东付店村委会与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委托对村民安置房工程进行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2014年4月16日,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已开工项目费用报告书二卷。2013年4月18日,原告领取该报告书并垫付咨询费、审计费25万元,其中东付店村安置房工程款咨询费发票2张,共计19万元;财务审计费发票1张,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选举结果报告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已开工项目工程费用报告书、发票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代表投票选定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村楼房启动阶段进行审计,并与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第五项明确约定,委托人即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即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酬金。原告陶松海为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垫付咨询及审计费用,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咨询合同的约定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25万元咨询、审计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5年11月16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松海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东付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洋
人民陪审员 黄 禄
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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