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认为魏某某于2008年10月在何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在济南市天桥区居住,并且一直居住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何某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济南市天桥区魏家庄是魏某某的娘家,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魏某某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何某某与魏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济南市历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何某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栋
代理
审判员 杨广银
代理
审判员 李安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