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37号
原告:苗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曹某,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员 安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