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刘国金。委托代理人刘福林,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澄公路丹徒长岗。法定代表人陈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金与被告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国金承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