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赵忠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增作,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孙玉君,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涛与被告刘增作、孙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姬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竹林
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