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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260号

关于赵忠涛与刘增作、孙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忠涛,刘增作,孙玉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赵忠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增作,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孙玉君,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涛与被告刘增作、孙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姬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竹林

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