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合沟镇合沟街。法定代表人房树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卫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武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苏建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勇,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振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中江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仇武坤、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尹振营、新沂市中江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沂市嘉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卫民,被上诉人仇武坤,被上诉人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尹振营、新沂市中江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琳
审 判 员 史善军
代理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