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财保1号申请人刘振亚,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竹林大道86号,代码56510116-7。法定代表人李虎林,董事长。
申请人刘振亚因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修武县斗武路西侧,修国用(2014)第××号,地号03-××-038国有出让土地51576.51平方米中,以西界为起点向东延伸1261.5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38号院1号楼2单元4层2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申请人刘振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38号院1号楼2单元4层2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修武县斗武路西侧,修国用(2014)第××号,地号03-××-038国有出让土地51576.51平方米中,以西界为起点向东延伸1261.5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北边以该地块北界为起点向南延伸20000平方米处为查封北界点,南边以该地块南界为起点向北延伸18666平方米处为查封南界点。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小伟
审判员 范同顺
审判员 刘艳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