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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财保1号

刘振亚与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亚,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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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财保1号申请人刘振亚,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竹林大道86号,代码56510116-7。法定代表人李虎林,董事长。

申请人刘振亚因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修武县斗武路西侧,修国用(2014)第××号,地号03-××-038国有出让土地51576.51平方米中,以西界为起点向东延伸1261.5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38号院1号楼2单元4层2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申请人刘振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38号院1号楼2单元4层2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诚友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修武县斗武路西侧,修国用(2014)第××号,地号03-××-038国有出让土地51576.51平方米中,以西界为起点向东延伸1261.5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北边以该地块北界为起点向南延伸20000平方米处为查封北界点,南边以该地块南界为起点向北延伸18666平方米处为查封南界点。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小伟

审判员  范同顺

审判员  刘艳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