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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计算,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经我院多方查找现去向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有个人收入,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个人账户,本院予以冻结,分期予以履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