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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603号

孙新中与徐秀荣、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新中,徐秀荣,潘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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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中,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巍,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阳东,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荣,女,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永华,男,汉族,居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甲龙,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新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新中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仍存在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回上诉确系上诉人孙新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新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穆胜孙新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鑫

审 判 员  杜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昭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书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