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94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宏。被执行人陆平。关于沈世宏诉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50元,执行费1401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朱无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7000元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朱无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