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625号

胡巧云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巧云,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25号申请执行人胡巧云,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巧云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巧云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26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