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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000号

崔开美与刘永将、顾海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开美,刘永将,顾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崔开美,居民。被执行人刘永将,居民。被执行人顾海文(刘永将妻子),居民。

原告崔开美诉被告刘永将、顾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永将、顾海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崔开美货款82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9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刘永将、顾海文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崔开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崔开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崔开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开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顾新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