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吉秀兵,居民。被执行人陶必芹,居民。被执行人艾荣胜,居民。被执行人姜兴财,居民。被执行人吉秀龙,居民。申请执行人吉秀兵与被执行人陶必芹、艾荣胜、姜兴财、吉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艾荣胜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待扣划,对被执行人陶必芹、艾荣胜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待处置,经查其他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